卷 二百十四 熙宁三年(庚戌,1070)(二)(第1页)

阅环州弓箭手都虞候胡士元等骑射。补士元三班借职,以次补殿侍者九人。

庚申,分命辅臣祈雨。

增置司农寺丞一员,与主簿通为二员,从同判寺吕惠卿请也。寻诏寺丞月添支钱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选人〔四〕十千,无廨舍者月给宅钱五千。添支并给宅钱在八月癸未,今并附此。

上批:“陕西秋旱,又缘边见屯军粮草,宜早为计。”遂诏陕西转运使具西路见在粮草及约所支月日数目闻奏。

辛酉,光禄卿苗振责授〔五〕复州团练副使,前明州司理参军辛肃〔六〕特勒停,国子博士裴士尧依冲替人例。振坐前知明州不法及故入士尧罪,而肃以阿随故也。初,士尧知奉化县,振所为不法事下县,士尧皆格不行,振怒,械系士尧于狱,且文置其赃罪,案上,士尧勒停,经恩未得叙用。已而士尧击登闻鼓自诉。至是,重罪皆得雪,独有带沽耗酒私罪徒一年,贷所监临坐赃论笞二十。会赦,故有是命。于是,尝签书士尧狱事者,虽去官,皆罚铜二十斤。通判丁諲降远小处差遣。又明州胥吏十人,挟振恣横,号“十大卿”者,内七人特编管。初,上欲止降丁諲,曰:“通判与知州体敌,不能救正,所以当深责。”王安石曰:“方今官小者,大抵莫肯任责以救正其长。若示不足责,则愈不知惧。”乃并罚之。

壬戌,上批付枢密院:“鄜延路奏,昨攻讨绥州侧近西贼堡寨有功将校可早处分。今戎事未息,边吏赏罚宜速。仍关中书,当给敕告者,限当日给之。”

癸亥,著作佐郎、同管勾淮南常平事林旦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旦,希弟也。旦与范育并命,育已见七月二十五日。

屯田郎中、权淮南转运副使孙珪,太常博士、集贤校理、权开封府判官刘瑾,两易其任。初,珪受命奏事,上不以为然,故用瑾。孙珪所奏何为,当考。疑遣刘瑾乃王安石先为李定地也,当考。

屯田员外郎、提举河北常平等事王广廉兼权发遣本路同提点刑狱。

诏直舍人院吕大防监司天监官详定今年八月进行朔望有无差谬。先是,崇天历以八月戊午为朔而望在十七日,司天中官正周琮撰明天历,则以己未为朔而望在十六日。琮言:“古今注历,望未有在十七日者”。崇天历官舒易简等言:“干兴元年历七月注十三日望,则今注十七日望不为非。”朝廷从易简等说,而琮争不已,故命大防详定。既而大防言:“易简等所指干兴历注十三日望,乃私历之误,已自屈伏。然据诸家历议虽有十七日为望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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