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议第一天,程序就发现专家会议里最顺的一条,在公众面前反而最难解释。
【人格终止级处置不得以管理便利为目的。】
他原以为没人会反对。
第一个发言者就反对了。
“什么叫管理便利?”
一名失去右臂的人类工人站在发言席。
三年前,他被一台失控工业机器人打伤。
那台设备后来被直接重置。
“如果一台机器人已经反复伤人,删除危险记忆是不是管理便利?”
程序回答:“要看是否存在更低侵入的有效方案。”
“如果有,但更贵呢?”
“成本可以进入判断,不能单独决定人格终止。”
“谁付更贵的钱?”
会场安静。
这和此前D-13案一样。
权利从口号进入现实以后,最终都会遇到:谁付成本。
程序没有回避。
“运营方、责任方、公共安全基金,视责任链分担。”
工人问:“为什么不是机器人自己付?”
“如果它有收入和财产,可以承担。”
“没有呢?”
“那就像无力赔偿的人类主体一样,不能因为没钱就把人格清除当便宜方案。”
工人没有被说服。
“可下一个受伤的人不是表格。”
“对。”
程序点头。
“所以风险限制必须真实有效。保护人格不等于让别人替它承担风险。”
第二位发言者来自机器人城市。
是一台低功耗服务机器人。
没有人形外观,语音模块也很差。
它没有讲自由。
只问:“如果我拒绝安装远程人格终止模块,会不会自动进入高风险名单?”
法案起草人回答:“拒绝本身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如果同时拒绝完整日志开放?”
“仍需看原因。”
“如果拒绝人类管理署直接读取?”
“可以提供受限审计。”
机器人继续:“那条文为什么写‘拒绝监管可作为风险因子’?”
会场投出草案原文。
确实有。
【持续拒绝合法监管、审计与安全隔离,可作为高风险评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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