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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律条中明文保护,确是功德。然则,执行起来,地方官恐仍多依‘旧俗’……”

“所以需要时间,需要引导,更需要让女子自身,以及她们的家庭,逐渐认识到财产权的重要。”林若接口,“这又与鼓励女子纺织、务工、乃至识字算账相连。当女子能创造价值、拥有财产时,律法对她们的保护,才会被真正需要和运用。”

她又举了一个例子:“再如,复仇杀人。”

提到这个词,在座几位神色都有些微妙。

槐木野本来快睡着了,但听到这话,眼珠子一下就忍不住看天——感觉陛下下一秒就要拿她当例子。

在这个时代,“父仇不共戴天”、“手刃仇雠”不仅常被民间视为孝义壮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得到士林舆论的同情乃至赞扬。儒家经典虽强调“复雠之义”,但亦有限制,然而在民间,尤其是乡野宗族之间,血亲复仇往往凌驾于国法之上。

“后世……咳,或者说,在我的理想中,杀人偿命,审判权当归于国法,私刑复仇自当严禁。”林若语气平静,“在我们直接掌控的核心州县,必须明确这一点,杀人即是犯罪,复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但——”

她话锋一转,露出一丝无奈:“但我亦深知,此法欲行于天下每一个村落需要多少‘游缴’(乡间治安员)、多少精通律法、不畏强豪的书吏?又需要多少钱财来支撑这套基层治理体系?在眼下,我们做不到。强行推行,要么律成空文,徒损威信;要么激起乡间宗族剧烈反弹,得不偿失。”

江临歧小心地问道:“陛下之意是……区别对待?”

“是实事求是。”林若纠正道,“在官府力量可达、教化较深之处,严禁私斗仇杀,一切争端诉诸公堂。在偏远乡野、宗族势力盘根错节之处,则可暂时……默许,甚至有限度地利用这种‘复仇规则’。若两族有世仇,皆知一旦动手,对方必会不计代价报复,反而能形成一种平衡,相互忌惮,减少无谓的摩擦和仇杀。这固然野蛮,但在官府力量薄弱时,它本身就是一个粗糙的约束机制。我们的目标,不是立刻根除它,而是通过逐步增强官府在基层的存在、推广文教、改善民生,让百姓逐渐相信‘报官’比‘报仇’更有效、更安全,让这种私力复仇的土壤慢慢消失。”

她顿了顿,总结道:“所以,此次修法,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施政的重心,不在急于扭转某些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而在夯实根基,要先改——财产与文教之法。”

“明确和保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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