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围绕细化和执行该公约开展了持续谈判,大体可以分为 1995—2005 年、2007—2010 年、2011—2015 年、2015 年以后几个阶段,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坎昆协议》《巴黎协定》等。
1995—2005 年,是《京都议定书》谈判、签署、生效阶段。
《京都议定书》是《公约》通过后的第一个阶段性执行协议。
由于《公约》只是约定了全球合作行动的总体目标和原则,并未设定全球和各国不同阶段的具体行动目标,因此 1995 年缔约方大会授权开展《京都议定书》谈判,明确阶段性的全球减排目标以及各国承担的任务和国际合作模式。
《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第一个执行协议从谈判到生效时间较长,历经美国签约、退约,俄罗斯等国在排放配额上高要价等波折,最终于 2005 年正式生效,首次明确了 2008—2012 年《公约》下各方承担的阶段性减排任务和目标。
《京都议定书》将附件 I 国家区分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由此产生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三大阵营。
2007—2010 年,谈判确立了 2013—2020 年国际气候制度。
2007 年印度尼西亚巴厘气候大会上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开启了后《京都议定书》国际气候制度谈判进程,覆盖执行期为 2013—2020 年。
根据《巴厘路线图》授权,缔约方大会应在 2009 年结束谈判,但当年大会未能全体通过《哥本哈根协议》,而是在次年即 2010 年坎昆大会上,将《哥本哈根协议》主要共识写入 2010 年大会通过的《坎昆协议》中。
其后两年,通过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逐步明确各方减排责任和行动目标,从而确立了 2012 年后国际气候制度。
《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等不再区分附件 I 和非附件 I 国家,并且由于欧盟的东扩,经济转轨国家的界定也基本取消。
2011—2015 年,谈判达成《巴黎协定》,基本确立 2020 年后国际气候制度。
2011 年南非德班缔约方大会授权开启「2020 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德班平台」谈判进程。
根据奥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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