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 世纪 80 年代末以来,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
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环境危机,使人类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协定。
各国政府为了履行国际气候协定的义务,在采取大量激励低碳领域投资发展措施的同时,也制定了不少限制甚至取消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领域投资的措施。
这些措施不仅促进了新型低碳经济的产生,也使那些不符合低碳经济特征、不能达到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和减排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处于不利竞争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市场将投资分为气候友好型投资和非气候友好型投资,前者能够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实行,而后者可能对应对气候变化产生阻碍作用。
二者享有不同政策和待遇,对气候友好型投资,东道国往往采取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对非气候友好型投资则不会。
比如,同是汽车制造企业,采用低碳排放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会比采用高碳排放的传统柴油发动机汽车制造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待遇。
此外,气候变化可能会改变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从而改变资本流向,影响国际投资格局,这对于比较优势源于气候和地理特征的国家,影响尤为明显。
例如若一国政府要求所有使用化石燃料的发电厂采用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就会增加发电厂投资的经营成本;如果政府对于碳密集型产业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润及竟争力。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投资的主体,其带来的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帮助东道国实现低碳转型,但同时也会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不利影响,如在制造工业产品、运输产品过程中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
对于投资碳密集型产业的跨国公司,在面对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具体要求时,也会通过有关国际投资条约保护其投资利益。
国际投资条约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协定。
由于这三种国际投资条约的基本目标都是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限制或禁止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和损害的规制措施,因此可能会忽略东道国管制经济和保护环境的主权权力,产生国际投资条约片面强调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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