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想象中的民国娱乐业,是一派「鲜花着锦、烈火烹油」的景象,更有人不断回味和怀念着那个年代,但真实的民国娱乐圈并非如此,那是一个娱乐业极度内卷、弱肉强食且作品粗制滥造的时代。
一、
1935 年 9 月,当时著名的电影公司艺华公司差点发生了一起杀人命案,这起充满血腥味道的冲突,起因居然源于公司旗下的导演袁业美的讨薪。
在谈论这起讨薪事件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民国娱乐圈的人事制度。
民国时期的电影行业,和如今大不相同,明星们往往没有自己的经纪公司,如果想拍电影,就要应聘某家电影公司,成为其旗下演员,严格来说,明星只能算是电影公司的职员,每天上班下班。等到了合同期满,要么离职,要么重新签约。
明星所得的收入,绝大部分都来自公司每个月发放的薪水,而每月的薪水又是基本固定的,也就是所谓的月薪制。比如一个明星拍了两部戏,一部票房 3 万,一部票房 30 万,酬劳却不会相差近十倍,最多只会相差几十上百元。
电影公司既然以固定薪水与你签订了几年合约,在这几年之内,就会让你每天玩命地拍戏,所以,那时候的明星,在电影公司的压榨之下,拍电影真的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因为劳累而晕倒在片场,甚至病发吐血的事件,在报纸上屡见不鲜。
因为双方有劳资关系,电影公司在明星面前,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对明星们来说,电影公司才是真正的衣食父母,一旦被电影公司裁员,往往就会衣食无着,不夸张地说,有不少女明星在合同期满后,由于找不到新东家,最终沦落为「神女」(也就是妓女)或者舞女(常常卖身乃至被多人包养,形同半妓女)。
至于如今常见的品牌代言等收入,在那个年代,少得可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明星们的副业,最常见的居然是给某某店铺开业剪彩,即使是这些看起来上不得台面的变现机会,也只有胡蝶、阮玲玉等寥寥数人才有机会获得。其他明星,搞副业虽各有各的门路,但没几个赚到钱的。
还有的明星搞「带货」,那时候的「带货」,是真的字面意思上的带货,看准价格后,明星们会去批发几箱香皂之类的日常消费品,趁着涨价时卖出,小小赚上一笔差价,圈内人也不觉得这么干有失大明星身份,往往还会大赞这位明星生财有道,而且,干这种事的明星咖位还不小,比如当时「四大花旦」之一的顾兰君就做过这种事。
明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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